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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健全完善党员“出口”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开展健全完善党员“出口”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委组发【2013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不断增强党员队伍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切实提高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健全完善党员“出口”机制工作,现就做好该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健全完善党员“出口”机制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素质为重点,通过健全完善党员“出口”机制,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形成党员队伍自我纯洁长效机制,为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提高党的凝聚力、战斗力提供坚强保证。

健全完善党员“出口”机制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从严管理,及时处置。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置。同时,以健全完善党员“出口”机制为契机,查找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认真抓好整改提高,全面增强党员教育管理成效。

2、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教育转化,注意将处置不合格党员与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在进行组织处理的同时,积极做好受到“限期改正”处理的党员的教育帮助工作,引导他们正视问题,认真整改,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员意识,早日成为合格的共产党员。

3、扩大民主,广泛参与。坚持民主公开原则,以党内评议为主,群众评议为辅,尊重和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使处置结果体现党员意志和群众要求。

4、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依规操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管理规范、出口通畅;不定指标、不卡比例,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二、主要内容

(一)对长期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的组织处理

1、对连续六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预备党员的处理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连续六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但在预备期满前主动联系党组织,经查实,系客观原因造成,且本人态度良好,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其预备期半年。延长期满经党组织考察、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可按期转正。

在预备期满后一年内,经党组织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一律由所在党组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操作程序为:

1)对前期寻找的方式进行记录,特别是要写清联系何人,得到的答复及寻找过程的证明人;

2)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宣布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3)由所在支部填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审批表》(见附件1),报上级党(工)委审批,并报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2、对连续六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正式党员的处理

各地各单位党组织要按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要求,对党员现状进行全面摸底,准确掌握连续六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党员的基本情况,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1)积极设法与本人取得联系。对寻找的方式进行记录,特别是要写清联系何人,得到的答复及寻找过程的证明人;

2)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即被认为是自行脱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宣布除名;

3)由所在支部填写《自行脱党党员处理审批表》(见附件2),报上级党(工)委审批,并报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二)对虽然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但有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的组织处理

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要在每年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通过民主评议程序和票决程序确定其评议格次,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组织处理。

1、通过民主评议程序直接定格为“不合格”党员的程序

有以下之一行为的党员,党支部应通过民主评议程序,直接将其定格为“不合格”:

1)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

2)无故拖欠半年以上党费,经教育仍拒绝交纳的;

3)本年度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4)本年度党员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行政处分的。

民主评议的程序参见《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发[1988]13号)。

2、通过“票决制”认定不合格党员的程序

除以上四类可直接定格的行为以外,有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表现的党员和上年度受到“限期改正”处理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票决制”评定其评议格次。票决程序如下:

1)准备工作

①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等环节工作,采取召开党小组会、党群议事会、党群联席会议、职工代表会议等方式,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在综合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年度拟票决对象初步人选名单;

②支委会对拟票决对象初步人选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历,主要问题,本人态度等,上年度受到“限期改正”处理党员的材料中应包括整改措施和效果。在此基础上,将拟票决对象建议名单、综合性写实材料和相关调查证明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③经上级党(工)委同意后,支委会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2)召开会议

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支部大会,党支部组织委员报告票决对象的有关情况,与会党员对票决对象有关情况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具体程序为:

①支部大会从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中推选工作人员(监票人、计票人,一般不少于两名);

②工作人员清点到会人数,到会有表决权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三分之二才能召开支部大会;

③工作人员领取、清点和发放《对         同志进行票决评议的表决票》(见附件3);

④支委会作填写表决票的说明;

⑤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表决票(填写确有困难的有表决权党员,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的表决票应视为有效票;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表决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⑥投票;

⑦计票。工作人员清点票数确认无误后,当场计票并汇总至《     同志的评议票决情况汇总单》(见附件4);

⑧监票人向支部大会报告票决对象得票情况;

⑨召开支委会,根据票决结果,对票决对象定格情况提出意见,“定格为不合格”的表决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将其定格;

⑩将支委会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⑪党支部负责人填写《        同志的评议票决情况汇总单》中的“支部决议”栏;

⑫党支部负责人向票决对象通报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决议,连同票决情况汇总单等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⑬党支部收到党(工)委批复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党(工)委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并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党(工)委决定。

3)材料归档

各基层党组织要建立民主评议票决制工作台帐,妥善保存各类原始表决票和汇总单,并将票决情况汇总单、综合性写实材料、上级党(工)委审批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3、对定格为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

要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区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

1)限期改正。时限一年。限期改正期满后,经票决,仍定格为“不合格”的党员,劝其退党或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期限。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限期改正的党员,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

3)除名。对于劝而不退的党员,党组织要予以除名。

党组织给予党员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处理,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由支委会填写《不合格党员处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由被处理党员本人签字确认后,同相关材料一起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处理结束后,基层党组织要将《不合格党员处置情况登记表》、综合性写实材料、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票决工作相关材料(经过票决程序处理的不合格党员)等归入个人档案。

(三)对因私事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对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党员的组织关系和党籍进行妥善处理。对未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出国(出境)的党员,要设法联系到本人,补办手续;对即将出国(出境)的党员,要严格手续,规范管理。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应按以下手续办理:

1、党员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出国(出境)情况,请假时间超过一年的需填写《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情况登记表》(见附件6),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2、党员出国(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回国后,原则上不再恢复党籍,按自行脱党处理。

3、出国定居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停止其党籍。由所在支部填写《出国(出境)定居党员停止党籍审批表》(见附件7),经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后,停止其党籍。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四)对主动提出退党的党员的组织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自愿要求并经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退党。退党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尊重党员退党权利,允许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种种原因,不愿意继续做一名共产党员而要求退党,党组织应予以批准。

2、党员要求退党,应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不能通过大众传媒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3、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要弄清党员提出退党的原因,做到区别处理:(1)对于平时表现很好,只因有模糊认识或一时冲动提出退党,事后又主动撤回退党申请的,可以不作退党处理,但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是预备党员的,可延长预备期。(2)对于那些对共产主义事业丧失信心,或者消极落后,甚至蜕化变质,或者个人主义膨胀,不愿接受党的监督和纪律约束的党员要求退党,应当及时作出批准退党的处理。(3)对犯有严重错误,需要开除出党的,尽管本人提出退党,但不能按退党处理,而应按照党的纪律开除其党籍。

4、党员退党后,党组织仍应从政治上关心帮助他们,不要歧视和排斥,鼓励他们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退党处理的基本程序:

1)由退党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2)党支部接到退党申请后,查清原因,对申请退党人做好思想工作;

3)教育后本人仍坚持退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宣布除名;

4)报上级党(工)委备案;

5)书面申请、支部决议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三、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协调相关力量,确保稳妥有序推进。要结合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本意见要求,严肃认真地开展党员格次评定和组织处置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普遍开展一次党员标准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乡镇(街道)下属党组织的组织处理结果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市、县(区)直属党(工)委下属党组织的组织处理结果报市、县(区)直属党(工)委审批;其他党组织按发展党员审批权限服相应的党(工)委审批。

2、规范操作,严格组织程序。程序是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必须客观、公正、规范、稳妥地进行,各地各单位在操作过程中,要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的态度,按照规定程序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3、严谨细致,区别不同情况。在认定不合格党员表现时,党组织要严格坚持党员标准,注意把握好政策界限,要把因思想跟不上形势而导致的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放弃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把由于长期患病或家庭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4、认真总结,务求取得实效。各级党组织要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及时总结健全完善党员“出口”机制工作经验,善于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要注意研究新形势下党员管理工作的特点,探索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后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提出完善党员“出口”机制的好办法、好措施,真正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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